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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哉,马航。本年度,先是一架马航飞机失踪,再是一架马航飞机被击落,祸不单行。可怜的乘客,可恨的责任者。而对普通乘客亲属来说,所能得到的仅仅是赔偿而已。

 

马航的赔偿,是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赔偿分两步:第一步是基本赔偿,无论马航是否有过错,对伤亡乘客赔偿11.3万特别提款权。第二步,查清责任,如果马航有过错的,则赔偿责任无限制,如果马航无过错的,譬如是第三人造成的,则无需再赔偿。本次马航被击落,马航只需作出基本赔偿。同时,马航也是受害者,有权向责任人索赔。

 

以上索赔的法律条文是:《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七条“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一、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13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二、对于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名旅客超过113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一)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二)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窃以为,该规定,有漏洞,如果调查不出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航空公司有无过错时,譬如马航的失踪案,该如何处理呢?能否推定是航空公司的过错呢?

 

再说,城市公交失火案的赔偿,则情况大不同。城市公交案的赔偿依据是,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初看,好像与航空赔偿相似,即无论过错,公交公司必须赔偿。实则不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公交公司的赔偿,是根据有无过错来确定的,如果无过错,则不赔,没有所谓的基本赔偿。相比而言,航空的赔偿更显得合理化,应予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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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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