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判决书上,看不出本质。再审无罪的三点理由是:1、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2、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3、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这三点都是很平常的司法常识,但呼格还是死了,足见司法之粗糙。而这三点常识之所以再提,并能翻案,根本原因在于司法潜规则:该案是因“真凶”赵志红的自首,供出了现场情况而逆转,正是有了“真凶”的对照,才有上面的不符,若无“真凶”出现呢?案子肯定翻不了。所以,呼格案判决书应该写上第四点理由,即疑似“真凶”的赵志红供述,使得呼格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从而疑罪从无。没有这第四点理由,前三点是无源之水,有了第四点理由,前三点只是辅助。
呼格的被错杀,最要检讨的是刑事司法体系。警察权的一支独大,使得检察权、审判权只是背书,失去检察的监督功能,审判的发现真相功能。如果不建立起法院为中心的司法体系,审判很容易流于形式,对于侦查、起诉错误,也难以纠正,冤案会继续发生。其次,也要检讨律师的角色定位。律师的职责是无罪、罪轻辩护,以与控方平衡,发掘真相。然而在这么一个显而易见的冤案中,为何律师做了有罪辩护?律师的执业水平以及职业道德都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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