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嘀嘀打车与快的打车,各占有国内软件打车市场的半壁江山。前段时间,这两大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巨额烧钱补贴出租司机以及乘客,客观上也促进服务质量,这是自由竞争带来的好处。但美景不长,在占有市场份额后,两大竞争对手就要要合并,一统市场了。这也让消费者担忧,以后会不会抬价了?会不会限制、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此时,政府是否要出手干预?

 

根据《反垄断法》,垄断行为有三种:(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本次合并,以上三种情况都可能发生。

 

第一、涉嫌垄断协议。关于两大竞争对手的合并方案,媒体报道或有两种,一种是COCEO形式,即相对独立经营,但有总管理机构。一种是组成新公司形式,双方持股比例是52%48%。按,第一种方案,即《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型联营”:“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显然该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触犯《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等等”,即是违法。

 

第二、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虞。两大竞争对手合并后,几乎占领全部软件打车市场。《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毫无疑问,合并后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可能会发生不公平定价、不公平交易等行为。尽管现在没有发生,但是合并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故将来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虞。

 

第三、涉嫌经营者集中。此条最为明显。《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两大竞争对手的合并,如果符合申报标准的,要事先申报。又《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从以上可见,《反垄断法》亦是大有漏洞,尚不能起不到预防垄断的立法本意。譬如,对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都是事后救济,而非事先预防。因此在目前阶段,嘀嘀与快的合并,主要还是“经营者集中”是否合法这条。之后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尚待日后观察,只是违法之虞是显见的。另一方面来说,嘀嘀与快车作为新生事物,得到蓬勃发展,还是应当予以肯定与鼓励的。反垄断的执法也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既要保持健康的市场活力,又要防止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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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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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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