崴盈公司(周星驰控股)与华谊公司,合拍《西游降魔篇》,票房收入为12.48亿。双方曾口头约定,若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将有分红。后来就票房分红,多次邮件协商《补充协议二》,但未签字。事后,崴盈公司起诉要求分红8610万,被北京第三中级法院驳回,理由是分红合同尚未达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一般而言,合同成立要双方签字,以作为正式确认,如果未签字,则之前的协商,没有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譬如虽然双方没有签字,但已经达成合意,并已履行,此时合同是实际成立的。本案中,双方的邮件来往,对于“票房”的概念颇有争议,一个认为是营业收入,一个认为是扣除成本后的实际收入。按照第一种计算方法票房收入是12.48亿元,而按照二种方法计算,票房收入不到5亿元,分红也无从谈起。法院认为,因当事人对合同有分歧,未签字,故合同未成立,是正确的。
实际上,抛开《补充协议二》,双方有口头约定,是口头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彼时,合同已成立,所争议的只是对“票房”的解释,从而转为解释问题。而对合同解释,要根据当时的语言环境,综合各方情况来认定,周星驰可以一搏的,胜负未可知。但是周没有重视该法律问题,而是直白观点与华谊博弈,华谊自然是拖而不肯签了。可见法律策略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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