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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mh370飞机残骸的找到,意味着失事遇难已成定局。马航中国乘客家属发表声明称:“除了搜救,我们同时关心刑事调查的进展,一个没有第三方参与、主导和监督的调查,是无法查到飞机失联的真正原因,是无法为搜救提供可靠依据,是对家属和整个飞行安全漠视的犯罪行为”、“希望马方立刻恢复中国家属援助中心,恢复信息沟通、心理辅导、应急报销等功能,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家属不清楚能到哪里去沟通和确认消息,马方的责任不是媒体报道就能替代的!”。马航MH370201438日从吉隆坡飞往北京途中失踪,机上有中国乘客最多有153人,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马来西亚并不得力,中国乘客家属焦虑万分,但去马国维权,心有余而力不足,亟需国家出力以及司法介入。

 

窃以为,在民事上,中国乘客家属可以先在中国法院起诉。这是一起涉外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可以在机票购买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目的地北京)、可供财产所在地(马航还继续在中国营业)、马航在中国的代表机构地(如有)的法院起诉。启动司法程序后,法院可以传唤马航、波音公司等为被告,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则依《民法通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规定,根据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的案由,选择适用中外法律,包括航空条约如《蒙特利尔公约》。中国法院审判赔偿的数字,估计与马国审判的结果,也不会相差太远。而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2条规定,再驳回处理也不迟。总之,无论是从司法主权,还是公民权益保障来说,中国法院都应该积极受理并审判该案件。

 

其实,不仅限于民事赔偿,在刑事上,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马航案或涉及重大犯罪,侵害中国公民,故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予以刑事侦查。可惜的是,刑法的这个保护中国人在国外被伤害的条文,几乎没有用过,亦可见国力之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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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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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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