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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焦作一幼儿园发生幼儿被老师针刺事件。有家长说,小225个孩子身上都有针眼或淤青。报案后,园方称每人补偿2万,希望不要再追究。据称,涉事教师曾有虐童前科。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本案,或是首起虐童罪案。针对虐老、虐童等事件,刑法(九)修正案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九)修正案,于2015111日生效。因此,对此之前的虐童行为,是没有溯及力去追究责任的,只对111日以后(包括当天)虐童行为予以追究。从报道来看,恰巧在111日案发,因此虐童行为是否当日发生,至关重要,涉及到罪与非罪。如果是111日所为,且情节恶劣的,应当予以立案侦查,如果是之前所为,只是在111日案发,则不能以此罪名追究责任,且因针刺不构成轻伤,故也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实,此类事件,对幼儿的心理伤害,远远大于生理伤害,妨害了少儿的身心健全发育,情节严重的,完全有入罪的必要。

 

另外,从民事角度来说,幼儿园要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虐童老师的针刺行为,属于违法的管理方式,与职务有牵连,故幼儿园要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医疗费不多,故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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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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