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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偃师一幼儿园女老师,拍摄十几个男孩躶体造型并传到网上。该老师说是性教育与做人道理,此辩解难以让人信服。传播上网,又与教育何干呢?孩子尚小,告知识别男女性别即可,其他性知识也不懂,且教育也可以模型为之,不必集体摆造型。故即使是教育,方法也是失当。

 

在民事法律上,未经监护人家长同意(家长也不可能同意),擅自拍摄幼儿照片,并上传到互联网,是侵权行为,侵犯了幼儿肖像权与隐私权。鉴于教授是职务行为,故幼儿园应当予以赔偿损失。其实,最受伤害的是家长。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可以索赔精神损害赔偿。

 

在治安、刑事法律上,不赞同上纲上线,一般不构成。因为小孩子露小鸡鸡,在很多人地方是陋习,需要慢慢改正,并非全是老师之过。关键是要弄清楚老师拍照以及上传的意图?如果是工作中一时好奇,觉得好玩,无意为之,则只是民事侵权行为。如果是故意为之,譬如以供自己为别人观览为目的,则已经涉嫌猥亵,应当予以治安处罚。

 

这事件暴露幼儿性教育方法的不规范,教育部门要调查研究,科学施教。同时,要加强对幼儿教师的普法和职业道德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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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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