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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日,芜湖一餐馆,煤气罐爆炸,致17人死,其中14人是学生。何其无辜也,花未开就谢了。此次爆炸,初步判断是煤气泄露遇到明火所致。而此种惨烈事故,网上一查就一大片,但亡羊不补牢,社会从未进步。从事故责任来说,当事人的使用管理不善是第一责任,其次就是监管部门的失职,而要做到预防,应如电梯吃人事故后的出台电梯法案,来个专门煤气罐法案,管住煤气罐的生产、运输、存储、使用、监管等环节,保障安全。

 

就个案而言,芜湖爆炸案中侥幸逃出的餐饮店老板,首先要面临刑事指控,坐牢难免。煤气罐管理不善酿成事故,司法实务中一般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前者是煤气罐的特定管理人,而后者是一般主体。本案中,餐饮店老板是煤气罐的特定使用人、管理人,因使用、管理不当肇事,适用危险物品肇事罪。其次,餐饮店老板(个体户)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死伤者的损失,适用《侵权责任法》。估计,该老板倾家荡产也未必能赔的足,需要当地政府出手援助(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尚无健全,否则可以国家救济)。而煤气罐的监管,更是大问题,餐馆使用煤气罐,几乎无人监管,经常报道煤气罐爆炸,多个血的教训,也没炸出一个有效的监管制度,社会治理效力之低可见一斑。所以要考虑立专门立法案,确定管理部门与管理制度,譬如明确质监部门是管理机构,要求餐饮开业前主动报查检验与随时监督检查煤气罐设施。监管如有渎职,则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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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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