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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复旦历史系小三门事件新闻,忽然有点悲哀。男主与原配,名校出身,郎貌女才,众人眼中的绝配,本该天伦之乐,但女二气质不凡,横空出世,日久生情,男主陡然转向,于是原配愤而发帖声讨,男主以学术论文格式撰文反驳,女二默默无闻看着这些百味杂陈?这场高颜值、高智商的故事瞬间传遍互联网,然而八卦于事无补,徒增笑料耳。不仅如此,还涉嫌违法。呜呼,君子绝交不出恶语, 何其难也,非乐毅者不可为乎。

 

先说隐私权。原配的发帖与男主的反驳,披露他人生活隐私,以及女二个人信息,不仅是互相侵权,且共同侵犯了女二隐私权。女二固当受道德非难,但桥归桥、路归路,法律还是保障其隐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是故,网上发帖、转帖,要适可而止,非关于公共利益的私人披露,容易涉嫌侵犯隐私,这也是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因也。纵观男主、原配的辩论,除了男主与女二去日本留学的申请,涉及公共利益,可调查披露外,其他生活细节都不宜公开。何况这种公开,除了扩大伤害外,于解决婚姻问题并无益,“不辩解脱”的沉默,或者上法院去解决方是正路。相信,这些精英当事人不会不懂法,而或是情绪化了。原配不堪忍受,男主也难挡舆论之剑,最终闹出不可收拾的八卦,此非法故,乃情之故也。因情违法,求仁得仁,又何冤耶。

 

再说离婚诉讼。事已既此,恐有离婚之虞。感情破裂,分居两年即可离婚。如果一次离婚诉讼不行,二、三次终会判离。焦点无非是离婚过错问题。《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将来法院认定男主婚内出轨,则应该赔偿女方,而小孩尚小,一般随母亲抚养,男主可探视。男主既然为了真情而甘于付出,为了离婚而付点真金白银,亦未尝不可也。唐人离婚书,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可谓殷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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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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