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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虎,因举报高官,而被以涉嫌“诽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诉。最终证据不足,未被起诉,但他已因刑事拘留、逮捕,被羁押了346天。及至释放,生活方向已大变。此皆长期关押之故也。这种关押,对当事人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在看守所多次提审,备受折磨,比坐牢还难受;其二、长期关押,身心疲惫,自我防御能力降低;其三、永久留下家庭、就业阴影。从表面上看,对刘虎长期羁押的手续是“合法”的,侦查机关是两次“补充侦查”,从而延长了羁押期限,但从实质来看,则未必合法,因为“补充侦查”的理由并不充分,否则为何查了一年多,什么都没有查出来呢?是故,有司有滥用权力之嫌疑,而刑事诉讼法没有设立完备的“迅速审判制度”,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要防止长期羁押,建议设立羁押庭程序,即专门就是否需要羁押,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由法院来决定。同时加强对补充侦查的监督,必须有实质性的需要才能补充侦查,不能滥用其名义来拖延诉讼程序,以妨害迅速审判。

 

除了刘虎案外,类似的还有记者陈宝成案、郭美美案,指控的都是轻罪小案,都被长期羁押,久而不决,导致无论是否有罪,都已实质性坐牢,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社会观感也不佳。如果程序都不正义,何来实体正义?所以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该问题,要对被告人进行迅速而公开的审判,否则迟到的正义亦非正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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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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