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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对崔永元与方舟子互告侵犯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并相互赔偿对方四万五千元。各打五十大板也。法院区分侵权与未侵权言论如下:

1)方舟子的侵权言论““一帮骗子搞慈善” “是个职业托儿” “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 “疯狗”、“主持人僵尸”、“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

2)方舟子的不侵权言论“荡悠悠,把那点德行消耗”、“加菜尽肥肉,基金不透明”、 “暗箱作业”、“脸皮厚”、“死不认错”、“忽悠”、“吓唬人”。

3)崔永元的侵权言论“黑基金黑到家了”、“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肘子最脏,坑蒙拐骗都干过,可它是三无人员脸皮又奇厚” “肘子”、“拽着它溜达”、“流氓肘子”。

4)崔永元的不侵权言论“肘子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

 

窃以为,骂人首先是道德修养问题,其次是法律问题,两者须清晰界定。骂人侵权,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诽谤,诽谤侵权认定比较容易,虚构“具体事实”(有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要素)造成损害的即构成。二是侮辱,侮辱侵权有点复杂。因为公众人物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且使用低俗语言也是不可避免的,故一般性的情绪发泄,偶尔国骂,难谓侵权(但要道德谴责,道歉),持续的、造成后果的侮辱才构成侵权。就本案而言,涉及诽谤的侵权,并无疑问,而涉及到侮辱用词侵权,则还是有商榷余地。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台湾邱毅案中,宜兰法院认为,邱毅知名度高,应接受公众监督,赖姓男子批邱毅“政治核废料”、“如果你是垃圾,也是全世界最秃的垃圾”之言词稍嫌耸动,但未达情绪性谩骂,系为可受公评之事提出评论。美国法官对于骂语也有束手无策时。《美国司法史上最牛诉状,没有之一》披露,原告在起诉状中大骂法官:“啥?你以为你可以躲在你法官的黑袍下面,像婊子一样躲在大众的无知之后?你以为谁会理你或者会在意你说啥?如果你没注意的话:我才不**你说啥!**你,老头子。” 该案以法官回避审理了事,因为处罚缺乏依据。

 

大陆也有因骂人被处罚的。譬如陈某不服法院的判决,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被福田法院以妨害民事诉讼,司法拘留15天。深圳一市民,在交通违章处罚书上签名“操你妈”,被认为是公然侮辱,拟行政拘留10天。这两个案例都有问题。其一、若民事都不构成侵犯名誉,何来违反公法?其二、使用低俗语言,是个人修养问题,骂人固然不对,但随意上升到法律责任也不当。其三、公众人物有容忍义务,那么单位人士是否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呢。因被骂,就抓人,也是矫枉过正。总而言之,骂人不对,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明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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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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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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