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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先贤,华夏文化重要组成部分,儒家思想薪火相传至今。当然反对者也不乏其人,譬如明代李贽。不同意见是信仰与学术自由。但最近发生了一个过激的事情,复旦的一位教授在网络上爆粗口“孔二是接近于狗日的野合产品,孟三是接近于禽兽的下三滥”等,语言粗鄙。此举引发了孔子后裔的愤怒。616日,多名孔子后裔来复旦大学门口,举横幅与标语,谴责该教授肆意辱骂孔子,并表示不排除将复旦大学及教授告上法庭,通过法律诉讼维护先祖声誉权和人格权。

 

窃以为,对该教授的言语,不必当真。孔子的论语会继续流传下去,而教授的言语则是昙花一现而已,没人记得。且只是个人修养问题,并未违法。如果起诉,是不会被法院受理的,因为法官不审判历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15号规定“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原告资格限于三代之内的近亲属,远亲则不可,何况要证明是孔子后裔,也颇有难度呢?!

 

台湾曾有类似的韩愈诽谤案。1976年郭寿华发表文章《韩文公苏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中说,“韩愈为人尚不脱古文人风流才子的怪习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硫磺下补剂。离潮州不久,果卒于硫磺中毒。”韩愈第三十九代孙韩思道自诉郭诽谤韩愈罪。法官认定“自诉人以其祖先韩愈之道德文章,素为世人尊敬,被告竟以涉于私德而与公益无关之事,无中生有,对韩愈自应成立诽谤罪。自诉人为韩氏子孙,因先人名誉受侮,而提出自诉,自属正当。”判处被告罚金三百元。郭寿华不服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驳回,维持原判,该案遂告定谳。该案后被广泛批评,盖此例一开,历史问题,谁敢研究?且法律未规定直系亲属范围,亦是一大漏洞。故此案是反面教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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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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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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