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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8个大学生,毕业典礼后,在泰山小聚,玩一元一把的“炸金花”,总计资金920元。竟被当地警方以聚众赌博处理,均被治安拘留15天,且每人罚款3000元。此案警方处理不当,应不予处罚。其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的“参与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所谓营利,就是赌博抽头或经常性赌博,不务正业,而予处罚。但几个大学生是毕业聚会娱乐,何来营利之说。再,一元一把,数额很小,何以能营利呢?相反,警方倒似在营利敛财,一次执法尽收2.4万,有经济驱动之嫌。其二、事件也表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法律漏洞。即警察权行使,缺乏监督。限制人身自由是大事,应该有第三方介入审查,以判断拘留是否得当,譬如台湾《社会秩序维护法》就规定人身拘留由法庭裁定,而大陆警察自侦自裁,也无律师介入制度,这种不受监督的权力极其容易被滥用,本案就很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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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6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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