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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于某盗窃案,因与许霆案相似,故称惠阳许霆案。案情是,于某存款时,发现取款机故障,钱不用存进去,账户余额就会增加。于是反复操作,获得9万多元。检察院指控于某犯盗窃罪,律师辩护是侵占,法院认定盗窃罪成立,判刑三年缓刑三年。

 

窃以为,本案是一个民事侵占纠纷。于某非法占有银行的资金,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当得利,应当归还,但不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因为,传统盗窃罪构成要件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本案中,于某是利用取款机的故障反复操作,实际上是一个欺诈机器方法获利,难谓秘密窃取。其次,利用取款机故障获利,是新类型案件,非传统盗窃罪理论所包括,故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应该牵强附会为盗窃,而是“疑点利益归被告”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即在法律不明的情况下,作为民事侵权处理。以后如果要打击这类犯罪,则要立法解释为盗窃,或者刑法立法“利用计算机故障获利”新罪名。

 

另,本案不构成侵占罪,因为刑法侵占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三种,即“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本案中9万多是非法占有的财物,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故不构成。不过,侵占罪的这个立法确实有问题,就如本案如果银行催讨后,还不归还,该侵占行为严重,应该入罪。所以,建议侵占罪法条改为“意图侵占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为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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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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