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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看到这样一个视频:在G15常台高速,一辆运猪车掉了一头猪到路上。后车见后,就把车停到硬路肩上,下来两个人,把横在路上的猪,拖到后备箱,扬长而去。该如何看待该两人行为?窃以为,这是典型的主观为自己,客观利于公共的冒险、危险行为。按照正常程序,看到高速上有异物,应该通知高速公路公司或者交警来清除障碍,但是一头猪掉在高速上,是个大障碍,必须及时清理,否则随时可能会发生事故,因此这两个人的拖猪,客观上有功。而主观上则是违法的,猪是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必须交还失主,不能私自侵占,两拖猪人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因此,该猪或者该猪的价款,应该还给失主,失主给予一定的奖励,而高速上的违章拖猪,功过相抵,既不鼓励也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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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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