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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出现这样的场景:车子刚在路边停好,马上有个穿制服的收费员冒出,于是按价缴费,或者讨价还价,不要发票少付点。那么这个路边停车收费,到底有无法律依据呢?须知,收费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白居易也有诗“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

 

查网上资料,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收费,譬如《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位,并授权市政府制定路边临时停车管理及收费的具体办法;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收费,《宁夏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设区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更多的是没有地方性法规,而是物价局的一纸核准收费通知。

 

可见地方性法规,也有冲突。再深入研究,地方性法规有没有权力规定收费呢?这个就语焉不详了。《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路边收费,尚无法律规定,显然是地方性事务,但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规定收费,《立法法》没有明文列举。

 

从《立法法》第八条来推定,地方性法规似是可规定收费的。其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该条,没有规定行政性收费必须由法律制定,于是现实生活中,地方性法规规定收费比比皆是。

 

由上可知,有法律在默许地方性法规收费,而没有法律默许的红头文件收费更是满天飞。这些都是“税外加费”,亟需清理。建议,一方面要制定《行政收费法》,明确收费的程序与办法,而不是让地方性法规,各行其是,既不统一,也失公平。另一方面,对于没有地方性法规的收费项目,至于物价局核准的收费,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乱收费,应予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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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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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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