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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表示,法院的立案审查制将改为立案登记制。善政也。降低了立案门槛,法院敞开了大门迎客,一举解决了立案难问题。立案审查制,对诉状进行实质审查,对原告不公。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即予立案,方便诉讼。但是新的问题也会出来。譬如,其一、可能出现送达难。原告只要写明被告住址进行诉讼了,如果住址有误呢?这涉及到管辖与送达问题。因此,建议修改民诉法,规定原告也可以自行送达诉状,以提高效率。对于管辖问题,也要做出相关规定,如被告收到诉状,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即有管辖权。其二、答辩问题,诉状送达了,但被告不来答辩怎么办?按照现有的司法惯例,被告缺席审判的,法院反而更严格审查原告的管辖与证据,这对原告很不公,而被告是得了便宜又卖乖。因此要建立答辩失权制度,被告不答辩且缺席审判的,视为弃权,判决原告胜诉。由此可见,司法改革是系统工程,需要配套措施。立案方便了,律师诉讼也要更诚信,不能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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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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