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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看到采访21世纪网站新闻敲诈嫌犯的采访节目。几个嫌犯,侃侃而谈,大揭内幕,自我忏悔,很有喜感。可是,法律上却是很悲哀。其一、违背了侦查不公开原则,让当事人谈案情,泄露信息,会妨害侦查。其二、当事人自己坐实了指控,是变相的自我指控。其三、当事人自我污名化,没去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固然,当事人涉嫌犯罪,应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凌驾于司法的准审判,是法外程序,反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再看媒的体书面报道。新华网的题目是“21世纪网收百余家企业数亿元保护费”,很吸引眼球,但从专业角度来看,将近五千字的报道中,竟然没有提及涉嫌的罪名,而是笼统说“新闻敲诈”。连个罪名都没搞清,还能分析啥?也反映出,记者涉嫌的罪名确实是个难题。查案例,记者有偿新闻的涉案罪名,有敲诈勒索罪,有受贿罪,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有强迫交易罪。最典型的案例是,浙江记者孟怀虎案件,搞有偿新闻,一审被定敲诈勒索罪判七年,但二审改为受贿罪判十二年。罪名一变再变,上诉也加刑,让人看不懂。实际上,这两个罪名认定都有问题。譬如,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务员,记者是事业编制,并无权力,何谓受贿?譬如,敲诈勒索罪是指恐吓被害人,被害人出于精神恐惧而交出财物,但企业法人是拟制人,何来恐惧?企业完全可以不交出财物,而愿意以支付广告费的形式来换取报道删帖,显然有灰色交易之嫌。是故,有偿新闻有社会危害性,应该处罚,但落实到罪名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要慎重。

 

媒体报道后,最高法院的新浪微博也转发了,也是让人大跌眼镜。司法裁判的无罪推定、证据裁判原则去哪了?无罪推定,是指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推定是无罪的。证据裁判,是指有无犯罪事实要根据证据来确定。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在审判之前,转发这类有罪推定的报道,真无必要,也实在不该。目前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媒体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以及舆论监督,可以适当报道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程序问题,但实质性的证据问题与法律结论,应予克制,否则势必会影响之后的起诉、审判。侦查阶段的媒体报道,也应该依法规范。

 

引起思考的问题还有,为啥嫌犯,这么配合,做指控自己的事情?因为,嫌犯被刑事拘留后,基本被控制了,没法做出判断,于是希望通过配合,争取从宽处理。这也反映了,辩护权的不足。嫌犯被羁押后,律师应该在第一时间会见,告知其诉讼权利与义务,让嫌犯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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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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