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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的南宁永新派出所执法事件,颇为诡异。该派出所先是钓鱼执法,让吴女士上钩,引诱其用pos机非法套现,予以罚款。之后,再让吴女士钓鱼下家“戴罪立功”。而在吴女士投诉后,派出所又对吴女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把行政的钓鱼执法转为刑事的警察圈套。呜呼,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而身兼治安管理与刑事侦查的强大职能,足以“合理伤害”当事人并狡辩自保。

 

值得思考的是,法律该如何规范钓鱼执法与警察圈套,以保障公民权不被侵犯。目前为止,钓鱼执法与警察圈套,都还是学理讨论,没有明文规定,常被滥用。事实上,钓鱼执法与警察圈套的合法与否,主要看:第一、执法目的正当性,是为了公平执法,还是有敛财或构陷等其他不当目的?第二、执法的手段,是否诱惑了当事人的犯意。譬如,当事人原来没有犯意,是被执法者所诱惑的,是违法执法。如果当事人本来有犯意的,执法只是为了抓现行犯,则是允许。而目前,缺乏明确规定,导致违法的钓鱼执法、警察圈套屡见不鲜,且难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建议以后在行政处罚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钓鱼执法与警察圈套,予以严格限制适用,滥用的,应认定为违法无效,所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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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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