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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外资企业不断出事,而且都是伤害力极大的刑事责任。如美资的上海福喜公司高官因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台资的昆山中荣公司车间爆炸,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而被刑事拘留。英资的葛兰素史克公司陷入行贿、受贿案,而派生的其高管雇请汉弗莱调查案,汉弗莱也因触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二年六个月。

 

这些事件表明,外资企业过于图利,放松管理,法律淡薄,造成严重后果,最后不但吐出利润,而且难以在中国市场生存。分析原因,主要两个:从大的方面来说,中国还不是法治社会,违法的成本低,所以出现外资企业在母国遵纪守法,而在中国屡屡犯法现象。其次,在没有法治规则的环境下,如果竞争对手违法经营,也会迫使外资企业违法。从小的方面来说,外资企业的法律控制能力太弱,除了上面案例的刑事风险没有控制好之外,民事风险如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纠纷也是输的一塌糊涂。

 

窃以为,外资企业要持续稳定发展,在法律上,光靠法务或者外资所是不够的。法务缺乏诉讼经验,而外资所大多也是非诉讼业务。因此建议外资企业要聘请律师团,首先要增加刑事辩护律师,控制刑事风险,其次增加诉讼律师,维护知识产权权益。在中国这么复杂的法律环境下,外资企业的经营,首先要保证自己不被抓,然后才是市场的拓展,而不能顺序倒置。

 

实务中总结出,外资企业对法律的态度,一般是三变:譬如第一年,外资企业咨询的主要目的,是区分合法与违法业务,对违法业务予以拒绝,对律师的意见言从计听。第二年,外资企业则是来法律咨询,违法的成本以及违法被抓的概率。第三年,外资企业不来事先咨询了,而是在出现纠纷后来找律师处理。由此可见,外资企业入乡随俗的过程,也是一个违法化过程,利润或许在增加,但风险也在积累,直到某一天爆发,导致前功尽弃。显然,违法的生意是做不长的,既为中国法律所不容,也为母国如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所禁止。故外资企业规划,绝不能暴利,而必须是长久的合法经营,细水长流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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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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