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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河南焦作一访民,持刀袭警致死,涉嫌犯罪。事后,辩护律师介入,申请会见。当地警方先将辩护律师作为证人,予以询问,遭拒后,又以“故意杀人罪”嫌犯身份传唤律师,提取律师与访民的联系资料。此事,相当离谱。辩护律师居然被成为证人,甚至嫌犯,并被要求提供委托人的相关资料,是迫令律师背叛当事人也,是在摧毁律师制度也。

 

先说程序问题。本事件之所以离奇发生,程序规定亦有瑕疵。本案中,当地警方是被害人同事,有为同事伸张正义或者报仇之心,而同时又是承办该案的侦查机关,所以对律师有情绪,乃至于升级到滥用权力。故此类案件,当由其上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管辖为宜。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伪证罪,规定为其他侦查机关承办,即是其理。当警方身兼被害人同事与侦查机关身份时,显然不适合办案。

 

再说证人问题。刑诉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只有知悉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时,才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此条,即律师免予作证、不予告发的特权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维系律师制度的存在。如果允许律师告发委托人,那么哪个委托人敢请律师呢?同时刑诉法第42条也规定,律师不能违法帮助嫌犯,否则追究律师伪证责任。这两条法律,相辅相成,保障律师合法办案,又追究违法办案责任。因此,律师合法辩护时,不存在所谓的证人身份。

 

再说律师的嫌犯身份。本事件中,最荒谬的是,警方指控辩护律师是“故意杀人罪”的嫌犯,其意是迫使律师提供委托人的相关资料。这同样是在侵害了律师的保密特权。如果指控成立,那么所有的律师,都是委托人的共犯了,荒唐之极,不必多说。但有一点要注意,警方的谬论基础是律师首先是公民,要尽公民义务,而不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律师执业的免于作证、不予告发是律师的特权,必须首先受到保护,而不能作为普通公民对待。

 

最后探讨一个法理问题。律师保密义务的形成时间,是否以正式聘请律师后为界限?一种意见认为,聘请之前,案件未发,律师无辩护人资格,故无保密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委托人提前咨询或者预聘律师,即使未案发,律师也有保密义务,何况后来案发?!对此,应充分讨论,总结经验,制定相关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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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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