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东方早报报道,尚在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已在律师圈子中广为流传,且引起了极大争议。

 

初看网上流传出来的几条,就可知道,这次修改,主要是针对死磕派律师的,可谓死磕条款。其内容主要三:第一、限制律师舆论,第二、限制律师团。第三、引进外部人员管束律师。而处罚条款的弹性大,自由裁量权都在律协手上,并且没有救济措施,如果被罚了,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窃以为,这个草案过于草率。第一、从程序上讲,处分规定是律协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应该提交全国律师广泛讨论,而不是小圈子几个人内定。律协者,公器也,最高法院的重要司法解释都向社会公开,律协的为何不可?第二、对于律师的发言,既是宪法赋予的公民言论自由权,也是履行舆论监督之需要。查查近年来的纠正冤假错案,几乎都是媒体与法律的合力。如果没有舆论的监督,这些冤案至今还不能洗清。当然,对于以舆论为手段,以影响司法为目的的不当言论,也是要一定限制的,故应该寻找个平衡点,而不是一刀切的扼杀。第三、引进公检法和学者惩戒律师,这是个冷笑话,也严重违反律师法。律师协会是自治组织,自己的事情,为啥要外人来管?草案让律师监督公检法的舆论被扼制,而又请公检法来监督律师,起草人居心何在?老秦之笔乎!

 

 

下面是媒体刊登的部分内容:

《行为规范》草案第85条规定:律师应当谨慎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发表评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不得以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或者组织或参与在互联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不恰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处分规则》草案第38条规定:以对案件……发表公开信、串联煽动示威、鼓动助推舆论炒作,向办案机关施压……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行为规范》草案第60条规定,“……不得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案件审结前,擅自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诉讼文书、证据材料、辩护、代理意见,或者向第三人泄露案卷信息。”《处分规则》 24条相应规定处罚,如律师有上述情形,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给予训诫或者警告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中止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权利6个月-1年的纪律处分。

 

 《处分规则》草案第6条规定,全国律协设立由优秀律师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优秀工作人员以及法学专家等组成的惩戒工作指导委员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对地方律师协会纪律处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01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