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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浙大副校长发生车祸身亡,悲哉。查事故视频,该是副校长右转,试图变道驶离高速公路时,碰到正常行使的大货车,而遭大货车碾压。故初步来看,副校长负全责或主要责任。具体的认定,则要等交警的调查。

 

然而,浙江日报却这样报道:“据知情者透露,肇事车辆为一辆运载大块圆木的大货车,其行驶中发生事故侧翻,车上圆木瞬间将一辆奥迪轿车埋压,造成车内驾驶员吴某当场死亡。”这个报道,用词不严谨,使用“肇事车辆”之语,给人以大货车司机是肇事者的联想。这是不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身份而给予不同的对待(包括媒体的报道用词),不能因为身份不同而给予不公平的归责,而是要从身份型社会走向契约型社会。事实上,车祸对于双方都是悲剧。对于这不幸当地分配,亦要有公正的归责,以解决之后的赔偿等善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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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8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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