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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塌事件嫌疑人该适用何种罪名

( 2014-04-11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视点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4月8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政府官方微博消息,奉化倒楼事件原因追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全面展开,公安机关已对3名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中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1人。
  《法制日报》记者通过多方辗转获悉,这3人均为象山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被刑拘的是房屋的建筑单位即象山一建的项目经理,姓李,50多岁;另一为施工及质量监督员,姓吴;而象山一建奉化办事处负责人黄姓人士现年70多岁,已被取保候审。 
  对3名嫌疑人被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采取强制措施,法律学者丁金坤有自己的看法:“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设的,而涉案的楼房是在1994年建造完工的,当时并无该法条,故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不能以该罪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丁金坤认为,本案也不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1979年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把该条修正为刑法第134条,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为发生重大伤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根据该罪针对的是安全管理规定,而非质量规定,故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也不适用本案。
  丁金坤说,本案要追查的是,当时验收倒塌楼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渎职行为?把不合格的楼房验收为合格,并造成严重后果,是涉嫌玩忽职守罪的。不过玩忽职守罪是轻罪,其追诉时效一般是10年,如今过了近20年了,显然已过了追诉时效。
  刑法学专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阮方民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评价说,楼塌事件涉及环节和人员众多,在造成楼塌的因果关系上存在多因一果问题,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配置及法律适用,新旧刑法对相关罪名规定不同,因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要看调查鉴定的结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来适用罪名。
  阮方民说,小区居民突然遭遇飞来横祸是值得同情的,但追责也要依法而行。
  本报奉化(浙江)4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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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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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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