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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城,著名的芒殇山所在地,刘邦在此斩蛇起义,萧何于此造律九章。历史上多强人争霸,而至今管理也混乱。媒体报道,1114日,一辆大货车司机,在出示了月票(每月给路政3000元)和年票(每年给运政3000元)后,路政部门仍要罚款,女车主求情未果,当场服农药自杀,现在医院抢救。而执法人员称是正常执法,不清楚女车主是否喝药。

 

呜呼,罚款有月票、年票,其目的是敛财而已,何来规范管理,以维护正常秩序?这是典型的乱收费、滥用职权,这些穿虎皮的执法者的存在,不是维护法律,而是剪径老百姓。同样,对于这种违法在先,造成严重后果的自杀事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对于自杀,要看谁起意的?如果是路政执法人员挑起起意的,则其之后的不作为,是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因为他们有防止后续危险的义务。对于不作为犯罪,大陆还是通行的理论断案,而台湾刑法第15条则是明确规定“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换言之,谁引起,谁就有阻止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不是路政执法人员起意喝农药,而是苦主自己想出来的解脱,则难谓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执法人员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难以逃脱行政侵权责任,其违法行政,并造成结果,应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只是这个责任中,当事人自己想不开,也要承担部分责任的。纵观永城之乱,两个字“无法”,萧何得知也叹气啊,若要永远平安,该当严行法律,而首先要惩治的就是违法的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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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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