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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日,玉林师范学院的马某,与同学聚会,喝过啤酒后,骑电瓶车经过玉东大道路口,被路上固定电线杆的钢丝割断头颅。从照片上看出,细细的钢丝,从电线杆上斜拉到地面,行人、车辆很容易碰到,而施工人没有采取任何警戒或者其他防护措施。显然,施工人管理不到位,须承担侵权责任。正确的做法是,换掉电线杆或者把钢丝的区域封闭起来,这样才能防止事故。不仅如此,而且施工人的行为,还涉嫌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钢丝的危险隐患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拉钢丝是单位行为,则要追究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当地警方,把这事件作为一起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不对的,而警方提醒开车的人注意,却不提拉钢丝的人责任,明显是偏袒。固然,骑车人亦有过错,但与钢丝的危险性,孰轻孰重?这种执法思维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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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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