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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铜川的城管,有点芝麻大的权力,就无法无天,居然把违章的小贩拉到城外20公里外的山野,扔在那,难道是去喂豺狼吗?而这么一种严重的行为,在大陆,只能算是毛毛雨的滥用职权,也难谓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非法拘禁罪一般要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果然,事发后,4个城管只是停职检查了事。而按照台湾刑法(民国刑法),城管的扔人行为,既是剥夺人身自由,也是强制小贩作无义务之事,是涉嫌犯罪的。台湾刑法第 302 条(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规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第 304 (强制罪)规定:“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从本案来看,是剥夺他人行动自由与强制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理,如果因情节较轻不构成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则强制罪构成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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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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