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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报道,山东平邑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本应判处10年以上徒刑,却仅仅获刑4年。原来,该院适用了刑法第63条的法定刑减轻条款,并且得到最高法院的核准。

 

该案案情简单:被告人段某酒后与一肉联厂看门人于某发生口角,段某将于某摔倒在地,并对于某拳打脚踢,导致于某死亡。经鉴定,于某系因脑内出血而死亡,外伤、情绪激动系脑出血的促发因素。平邑县法院认为,鉴于被害人的直接死因是原发性脑出血死亡,系多种因素导致的结果,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脑出血发作的促发因素之一;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以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逐级报请最高法核准。

 

这个人情世故案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个人感觉,这样的案件,判十年以上,有点重,但减轻到四年,也颇武断,尤其法定刑的减轻,如何操作,需要规范化。

 

今年施行的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也有问题。其一、由程序法来规定,和解后,可以从宽处罚,是越权了。其二、最高法院规定,对于和解案子,应当从轻,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是越权,相当于在刑法中增设了一个法定刑减轻条款。其三、就本案来看,也不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因为本案是十年以上重刑,而和解程序适用的三年以下的轻刑。

 

附: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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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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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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