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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奇事多。最近,网上流出一系列的裸照,是一个身材颀长、皮肤白皙、身着时尚衣服的女孩,在衡山路、新天地、外滩拍摄的不同角度裸照,好像是一个寻求刺激的高级白领。在公共场所拍裸照,有伤风化,毫无疑义,但是否违法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至于何谓“情节恶劣”则是自由裁量权。就本事件来说,在闹市区拍照是一个从重情节,但是拍照在深夜,并无观众,偶有路人,是一个从轻情节。是否处罚,须得综合考虑。其次,裸照被传出,如果传播量大,则是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因为这些裸照,以暴露为目的,并无艺术成分,属于淫秽物品。在法律上,需要考虑,拍照与传播两个行为的相关性。如果拍照是为传播,则是违法犯罪无疑,而如果裸照是被他人传播出去的,则是两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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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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