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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歌星邓丽君,已经香消玉殒18周年了,其肖像与姓名,是否可以随便用呢?最近的一个案件是,邓丽君的哥哥起诉了北京一家演出公司擅自使用邓丽君的肖像、姓名,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26万元。这个案件其实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其一,对死者肖像权是否保护?现行法律没有对死者肖像权保护的具体规定。但是玷污死者肖像权,无疑会伤害死者的近亲属。因此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是规定近亲属可以提出赔偿的。即对死者的肖像权保护等同于死者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局限在近亲属三代以内。不过,肖像权还涉及到该肖像权的著作权问题,其保护期限是否要缩短点,值得商榷。其二,对死者肖像权商品的化财产权是否保护?即如本案,演出公司挂出邓丽君的广告,并没有玷污毁损邓丽君形象,而是借机扩大影响、增加营利,那么此时是否该向邓丽君家属缴纳使用费呢?对此法律规定是空白。就如乔丹案一样,本质也是肖像权、姓名权的商品化问题,是否要保护,该如何保护生者以及死者的近亲属权利?这些都是实践在倒逼社会立法。所以,北京这个案子的判决,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是属于探索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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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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