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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谷的法律地位。根据起诉,法国别墅涉嫌夫妻受贿。故谷的陈述,应是同案犯供述(谷系共犯),而非证人证言,因此配偶免予作证的规定无适用之余地。谷的海外公司购房计划,涉及4个国家,过程复杂,与吴淑珍的洗钱,有的一比。其意在于规避法律和屏蔽信息,造成取证困难,但是缺点也是明显的,即对房屋的控制力不够,事后证人指控也多。总之,不义之财之难守。

 

二、证据的数量与质量。法国购房是否行贿?关键在于薄是否知情。薄辩称看过房屋幻灯片,但对购买不知情。谷、徐、王指证其知情:谷说购房事宜告诉过薄,徐也说告诉过薄,王则表示听说过,因此可谓二个半的人证,加上幻灯片的物证。此时,如何认定?唐律疏议第502条规定,有罪、无罪的证据的数量相等的,可以赎铜之法从轻处罚,换言之,如果有罪证据多余无罪证据的,应定有罪。现代刑法,则是要排除合理怀疑,更要考虑质量,证言的可信度,以达到内心确认。

 

三、境外证据。民诉证据规则要求境外证据必须经公证、认证,以示慎重。举轻以明重,刑事证据更该如此。可惜刑诉法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405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应该公证、认证。该条规定可否理解为,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则无须公证认证?显然不对。因为司法机关在境外没有侦查权,而是必须根据国际司法协助,予以调查取证。因此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有司法协助文件来证实。如是通过律师调查取得的,则也应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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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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