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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部法律规定“公民每天应该吃三餐”,你一定会认为这法律管的太宽了,立法的人吃的太空了。因为,每日三餐,是最基本的常识,不需要法律来引导,而且这个法条,根本没有操作性,违反该法条,也没有任何责任。这样的法条,显然是作秀的,多余的,毫无意义的。按照奥卡姆剃刀原则,多余的即是有害的,因为会扰乱主题。今年七月一日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类似的法条,规定公民要“常回家看看老年人”,把道德的常识规定为基本的法律义务,贻笑大方,不知道下一步,法律会不会把“百善孝为先”列为立法原则?这种立法,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把不应也不能强制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忽略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最后沦为一纸空文。有人辩护说,这个立法本意是好的,是保护老年人。可是,这样的伪善真的能保护老年人吗?社会的风气堕落久矣,传统文化的没落,金权席卷一切,法律面前的不公平,那些才是造成“礼义廉耻,四维不张”的根本原因。又,管中窥豹,立出这种“条款”的立法机关,以其立法技术,能立得出质量高的法律吗?看看各地的省领导退休,到人大去立法,该是一个养老的元老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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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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