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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出具“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会是一项经常性的业务。

 

最近,我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出具了不予逮捕意见书。检察机关还是慎重对待的,并根据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撰写不予逮捕意见书,还是有一定技术要求的。首先,要写出律师的独立意见,阐述事实与理由,其次也要实用主义,掌握检察机关的心理。对于批捕,检察院一般是跟着侦查机关的思路走的,即犯罪嫌疑人没有承认的不放,但是检察院也最担心批捕错了,要国家赔偿的,所以批捕是否有必要性,是焦点。对此,律师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说明,不须逮捕的必要:第一、是否会妨害侦查?如果案件,已经侦查很久了,相关证据也已固定的,该取的已取了,取不到的也难取了,此时把当事人放出,不会妨害侦查。第二、是否有人身危险性?如果当事人没有前科劣迹,之前表象一贯良好的,则可说对社会的危险性不大。第三、指控证据是否充足?这个是关键问题,但这个也是潜规则,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律师一般会提出指控证据不足,但不能瞎提,而是要根据犯罪要件,针对性提出,同时也要防止副作用,即提醒了侦查机关去补证据。第四、如果当事人有病,可以提出不适合在看守所羁押的意见。

 

总而言之,在侦查阶段,律师了解案情不多,主要是从程序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实体上的论述,把握分寸,点到为止。既有孙子兵法的谋略,也有司法的心理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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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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