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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雅安七级地震。微博爆出消息后,各地迅速投入抢险,但没想到,去雅安的高速公路还是在收费,延迟救援。收费员表示要听上级指示。其实,危急时刻,收费员完全可以“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自行开关的,而驾驶员如果无奈冲关,也是无须或减轻赔偿责任的。这是当机立断。

 

在法律上,这叫紧急避险。为了人命安全,而不得不牺牲必要的财产利益,这是法律所允许的。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紧急避险本质是两权相害取其轻,并且要适当,否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同日,1240分,一辆载有17名官兵的救灾车辆,在赶赴灾区途中,于萦天路翻下山崖坠入河中,致1牺牲3重伤4轻伤。一名车上轻伤战士说车祸原因是,避让私家车,军车爆胎,然后飞进河里 。——这个事件,本质也是紧急避险,且是多因一果,即避让与爆胎的结合造成事故。因此,如果是私家车开车不当,引发危险的话,行为人也是要承担部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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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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