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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王全章,在靖江法院开庭后,被司法拘留。各地律师,纷纷声援,最后提前释放,事件暂时了结。事实真相则还是罗生门,法院指律师在法庭拍照以及有“录音”嫌疑,律师辩解是对自己提供的证据拍照留存。双方各执一词,最好的办法应是出示相关的庭审录像,以及调查目击证人,还原事实,然后以来判断处罚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律师违规,是该惩戒,如果是法官滥用职权,则要纠偏。然而遗憾的是,法院没有出示证据,而是匆匆放人,进退失据,不足平人心。

其实,即使假定律师录音,按照司法解释也是没收工具,而不是拘留,因为拘留是必须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而本案庭审都已结束,何来严重扰乱?因此法院的处罚是不适当的。而律师工作也有不周之处,对于证据,早该备份,何必在法庭上拍照?因此,双方都有改进之处,法院是大过,律师是小过,但都要对法律负责。出了事件后,双方都应该依法进行处理,即律师提出复议,上级法院依法决定,必要时,开听证会,并满足公众知情权。

当然,本案的纠纷甚微,而动作至大,还有另有原因的,即所辩护的案件敏感,那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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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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