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的杨先生自用的105条香烟,因异地运输托朋友开车带回,被江苏沛县公安局、烟草专卖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查扣,至今仍未退还。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2008年出台的《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超过此数量则须至当地(市)级及以上的烟草专卖部门办理携带证。
这又是一个荒唐的案件。刑法上的非法经营,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行为。固然,烟草专营,没有许可证,不能买卖,但本案中当事人是自用啊。退一步说,即使当事人有买卖的意图,但目前为止,也只是持有105条香烟,并没实际出卖,而法律并无“非法持有香烟罪”的规定,所以以此追罪是不当的。
其次,国家烟草专卖局去异地只能携带50条的香烟的规定,也无上位法依据,是烟草局的自说自话,也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公民只要买了香烟,就是所有权人,只要不涉及经营,爱带多少就可带多少,凭什么因香烟多,就有罪推定为非法经营呢?在法律上,要追究非法经营,是要有出卖的证据的,又岂能把“持有”作为“买卖”呢?所以这是条规定,有悖无罪推定,是蛮横的霸王条款,希望烟草局自觉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