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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段万金律师、武广韬律师,去国家工商总局,调查工商银行总行的登记资料,被拒绝,理由是没有法院的立案通知。两律师认为,律师的调查权被侵犯,遂向北京一中院起诉,要求确认限制查档行为违法。一中院受理了该案。

 

工商总局行政答辩状称:要求律师凭立案通知书查档的法律依据有二:其一、《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言下之意,是《律师法》在限制律师查档。其二、根据工商总局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言下之意,限制查档是有文件的。是耶?非耶?

 

我认为,工商总局的的两个理由都是不成立的。

第一、《律师法》的第34条规定,特指对法院的阅卷权,工商总局在断章取义。

查律师法的条文: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从整体解释来看,第34条是指案件到法院审判阶段后,律师有阅卷权,而不涉其他。相反第35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工商总局应予配合。

 

第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规定律师凭立案证明查档,并无上位法依据。其立法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但以上法律、法规,均未对律师查档规定条件,显然是工商总局越权设置了条件,属无效规定。

 

综上而言,工商总局的限制律师查档是违法行为,本质上是因缺乏法治意识,并有敌视、轻视律师之嫌。希望能通过本次诉讼,改进查档制度,真正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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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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