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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共事件的价值,一是维护社会正义,二是改进制度,亡羊补牢,受益后人,譬如孙志刚事件,就废除了收容审查恶政,德莫大焉。但温岭虐童案,却并未得到相应效果。以法而言,根据罪刑法定,虐童案不应该定罪,因此温岭警方的刑事拘留是错误的,检察院的不予批准逮捕是正确的,最后回归理性,温岭撤销了案件,而代以治安拘留,没必要为温岭警方叫好,而更要检讨其当初错误拘留的原因。

 

更重要的是要从事件中汲取教训。其一、要加强立法保护儿童。虐童严重危害儿童的心理和生理,虽然虐童的老师没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发现了法律的缺漏所在,立法机关应该着手调研增设“虐童罪”或者修改“虐待罪”以制裁虐童者。其二、要依法对待民意。本案初期,舆论汹涌,要求严惩,这是很正常的反映,但是领导内定以寻衅滋事罪去拘留,又让一批所谓的专家、律师出来论证寻衅滋事罪的正确,这种操纵是在违法办案。其三、可悲的是,有些没有风骨的法律人,就根据领导的意图,去论证错误,如今领导的想法变了,出风头的法律人则被钉在历史上,一地鸡毛,何以堪。是故,无论如何,法律人要从事实和法律判断案件,而不是去贯彻领导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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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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