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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碰到的几个案子,都是FOB无单放货赔偿案,即海外客户指定国内货代,当货物运到目的港时,当地货代与客户沆瀣一气,无单放货,受损的是国内客户和国内货代。这些海外客户,涉及加拿大、荷兰、希腊等,而且大抵是老客户,所以是T/T付款,使得他们有机可乘。可见做生意的人心不古,老外也不例外,国内客户要多点警惕,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

 

一旦发生无单放货,要立即收集无单放货的证据,譬如货代或承运人的信件来往,提货人的已提货证据,或者运货的集装箱空箱返回记录,这些是官司的关键所在。其次,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是1年,要及时起诉,不能误以为普通的2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海商法与最高法院关于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司法解释,国内客户(托运人)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一般是提单抬头人),如果国内货代可能有责任,则一并作为共同被告。此时,国内客户与国外客户之间是否达成赔偿协议,是不影响无单放货索赔的,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买卖关系与运输关系是分开处理的。无单放货的诉讼,一般由出口港所在海事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审判,鉴于涉及国际贸易、提单、海外付款、货代之间的转委托、国内与工厂的合同关系、外贸代理、报关、外汇核销等多环节关系,专业化程度比较高,故一般找专门的海事律师处理为宜。同时,鉴于涉外诉讼的复杂性,现在海事法院一般调解的多,即承运人打折赔偿给国内客户货值。

 

国内客户要预防无单放货,主要是考虑,不用FOB的贸易方式,或者要求用大货代(即当地的货代,是国内货代的分支机构,能控得住货物),或者改变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或预付款等,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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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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