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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多家银行,居然与讨债公司合作,向市民催款。作为国家金融机构,居然不信法律,而信灰色的讨债公司,由此可见法律之亡,最高法院颜面何存?而银行的信用也丧失殆尽,一方面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雇佣社会闲散人员讨债,把自己下贱为无德国企。存在的合理,合理的存在,当地痞、流氓比法律管用时,法律已不管用,而如果法律无用,则整个社会管理也已失效,秩序岌岌可危。

 

这个事件,在法律上:1.银行对客户违约,泄露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未经客户允许,银行无权把客户的资料,转让给第三方。虽然,合同法上,有债权转让的规定的,但是银行的债务,不同于普通债务,还有高度的保密义务,应被限制转让。2.讨债公司受让不当,同时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嫌疑。至于种种不法讨债行为,触犯法律的,应该依法惩处。总而言之,主管单位应尽快规范银行催债规定,以维护法律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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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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