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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接到北方某高院一女书记员的电话,其居然劈头盖脸说我提管辖异议不是。我说,你怎么可以这样的口气与律师说话呢,我们是平等的工作关系,对方不理,继续一泻千里,我忍无可忍,直接挂断电话。这个案件,是与同事合办的。在提交管辖异议书时,同事电话与该书记员沟通过,然后告诉我该书记员态度不满,我当时不以为意,以为在高院工作的,业务总可以的,修养也该是不错的,但领教后,发现自己的判断是如此的错误,就好像王立军案一样,上面就是那么一回事。

 

总结了几点意见:第一、管辖异议是程序审,属于法官职权范围,书记员不应代行。第二、管辖异议分歧巨大时,应该开程序庭,上海法院就经常开管辖异议庭。本案是一起涉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当事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应该由住所地(上海)管辖,而不是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管辖。其次,合同履行地也存在巨大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慎重对待,而不是漠视被告的异议,或推定被告是在拖延时间。第三、法院要说理。对于管辖异议成立的,要裁定支持,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无论是支持还是驳回,都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故,如此才有公信力,而不是一见管辖异议,就找被告的茬,变相要求撤回。窃以为,高院恼火的是,该案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来审理高院受理案件的合法性,这是其不愿见的,所以对律师不满,而大失风度。呜呼,如果管辖都处理不好,能审清案件吗?很期待能碰到出色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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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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