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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英雄司机吴斌,在驾车从无锡回杭州的途中,被“飞来的铁块”击中而去世。那么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目前,铁块来源,还没查清,江苏公安厅正在做技术鉴定。因此,本文是对各种情况的假设性分析。

 

一、无法查清铁块来源的,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万一无法查清铁块来源,被害者就自认倒霉吗?非也。客车付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高速公路公司,形成运输服务合同关系。高速公路公司有保障道路适合安全行驶的义务,本案的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但并非不可抗力,因此高速公路公司要赔偿客车的违约损失,之后向第三人追偿。当然,高速公路公司也会抗辩,即使竭尽所能,也无法防止这类意外事件,赔偿是强人所难。我们认为,如果高速公路公司不赔,而要被害人负担,更是不公平。而且高速公路公司是有清理公路异物义务的,如果实在无法避免风险,则也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散风险。

 

 

二、查清铁块来源的,行为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对铁块来源,主要有三种说法:第一种是,对方车辆的轮毂飞出。第二种是高速公路的广告牌掉落在路上,被对面车辆溅起。第三种,是人为抛出铁块。

 

1.如果是对方车辆的轮毂飞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74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责任”。在高速公路上的轮毂弹出,是一个巨大危险,车辆的管理人保养不当,应承担侵权责任,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飞来铁块”这类案例,以前司法实践中出现比较少,侵权责任法未能精确概括,只能套用“遗失高度危险物责任”。实际上,轮毂弹出,说“遗失”是牵强的,说“掉落”更准确。

 

更深入地分析,如果该轮毂是伪劣产品,则涉及产品责任。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多因一果,都有责任。再假如,车辆的轮毂设计有问题,则制造商也有责任。

 

2.如果是广告牌掉落地上,被对方车辆溅起的。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共同侵权行为”,广告牌公司与高速公路公司负连带责任,前者没有保障广告牌的牢固性以致掉落,后者没有及时清理掉落在地的广告牌,共同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溅起广告牌的车辆,是否有责任(与广告牌公司、高速公路公司的连带责任),须区别对待。如果对方车辆能躲避该铁块而不躲避的,则要承担责任,否则没有责任。这要从具体情况出发,实践中这个举证困难,通常难以确定责任。

 

3.如果铁块是人为抛掷的,则该行为人不仅要承担侵权责任法第74条的“抛弃高度危险物责任”,还涉嫌刑事犯罪,因为这个高度危险物是危害公共安全的。

 

综上,本案赔偿,涉及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无论是否查清铁块来源,都有责任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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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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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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