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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名称,甲方、乙方看的累

通常合同主体是,甲方、乙方、丙方等代称。代词就好像一个人的绰号,要与人对应起来,需要一个识别过程,所以要反复看,看到后面回到前面,才能分清甲方、乙方。鉴此,我尽量不用或少用甲方、乙方,而代之以买方、买方/出租人、承租人/当事人的名称简写等,一目了然。

 

二、“鉴于”很重要

“鉴于”是合同的背景说明,相当于一本书的序言,纲张目举,非常重要,尤其是对第一次看到合同的第三者来说,是个指路牌。所以,“鉴于”要简明扼要地点出法律关系。我甚至想,对于复杂的合同,如果在“鉴于”中画一个法律关系图,该能事半功倍。

 

三、违约金条款很混账

由于合同法规定,违约金金额可以调整,调高或调低到实际损失左右(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可为实际损失的1.3倍),所以违约金条款很没意思,起不到约束作用,充其量是心理上的震慑而已。我认为,这个是合同法的败笔。合同法把违约金定位为填补损失,而无惩罚功能,进而可以调整,造成违约金条款名存实亡。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损失的争议,更是喋喋不休,甚至倒过头来要守约方来举证,让人匪夷所思。所以,下笔违约金条款的时候,要适当估计实际损失,不能太离谱,而以后修法时,建议增设违约金的惩罚功能,对其调整予以严格限制。

 

四、本质条款和非本质条款

现在的合同,越来越长,律师自己看的够呛,何况客户?客户看的明白的合同,才是好东西。合同不能喧宾夺主,成为律师的专有物啊。所以要注重本质条款,即控制合同主要交易条件的缺一不可的条款,其他条款则可以略过,事实上当一个合同出现纠纷的时候,也不会所以的条款都违约,违约的只能是那么关键几条。

 

五、概率高低,在于经验

合同的违约责任,很多人写的面面俱到,好像要以此防止违约、以此赚钱似的。而对方一看如何多违约条款,也往往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予以相应制裁,于是生意还没做,违约的责任倒是一大通,真是重视了旁枝末节而忽视了促进交易主题。事实上,基于对业务的熟悉,挑几个概率高的违约设置就是了,其他的低概率的不必过于考虑,合同可不是保险箱啊。

 

六、主动性和被动性。

合同的主动性和被动性,通常是交易主体的地位确定的,即市场在买方还是在卖方?其次,是交易的方式决定的。因此,合同不可能完全对等公平的,而基本是不公平的,若要法律上占优先,必须准确结合业务点,这是真正的兵家必争之地。譬如对于卖方,最重要是收款,对于买方最重要是质量保障。把这些条款平衡起来,即把业务和法律结合起来,基本能预测到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就是好合同。

 

七、文字和逻辑

很多合同很晦涩,让你看几遍,还不知其意,云里雾里。这通常是,其一是水平不够,逻辑不清晰,文字不行,其二是故意为之,陷阱在其中。我每每看到这种条款,会毫不留情全部删除,另起炉灶,盖条款是行动的指南,而不是想象的空间,是要毫不含糊执行的,而不是来打谜的,合同不需要歧义。

 

总之,文章千古事,何况是写知彼知己的合同?艺无止境的,需要实践的总结。真正的法律是打官司打出来的,每一个字都是教训,真正的合同,也是吃过亏后,吃一堑长一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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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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