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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常熟案一审宣判,判决“砍刀队”和“菜刀队”均构成聚众斗殴罪。法院判决主旨是:本案系赌债纠纷引发,双方经谈判未果后发生言语冲突、互有挑衅,曾勇一方即纠集人员,携带刀具(砍刀队),上门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何强一方准备工具(菜刀队),等待对方上门,待对方进入办公室后,双方很快发生互殴,其行为亦构成聚众斗殴罪。

 

判后,法律界对菜刀队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继续争议不休。我认为,本案争议,各有道理,孰是孰非,尚需细节来判断。第一、本案的赌博债务,是否斗殴的近因?固然,赌博债务是斗殴的原因,但赌博债是老板的事,他叫来的伙计是否知情?如果伙计知情,则伏击预防是没有正当性的,反之,如果不知情,伙计认为是在保护“有经济纠纷的”老板的人身安全,则有正当性。因此,要考察每个人是否知情,不能把“菜刀队”一刀切处理。第二、从行为上来看,以菜刀来作为工具,而不是选择进攻性或威力大的武器,显然不是想主动斗殴,其参与斗殴有被动性,此时对其违法性的认定,要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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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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