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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争议颇大。该条俗称“不通知条款”,即: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暂不通知的原因是,防止一旦被家属知道,律师介入,舆论传播,而影响案件的侦查。本来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犯罪,暂不通知,是可以理解的,但实践中“危害国家安全”界定不明,加上错用该条,并无法律责任,因而很可能被滥用。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背后隐含的则是纪委(双规)与检察院的联合办案。其次,这些嫌犯身份敏感,会影响高层政治,因此予以特别的控制。——所以说73条是内涵丰富、基本反映现在的国情,本质上牵涉到国家安全、边疆稳定、纪委双规、高层政治等一系列情况。

 

目前刑诉法修正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已经通过,接下来的表决也应会通过。从现实考虑,要严格限制73条的适用。主要是:第一、清晰界定国家安全涉嫌的罪名;第二、涉嫌国家安全的行为必须是严重的或者共同犯罪等;第三、如果滥用73条,应追究违法者责任;第四、依法监督指定居所,不能变相拘禁,不能刑讯逼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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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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