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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律师陶鑫良在新浪微博表示:“今下午冒雨驱车70多公里至金山区法院递交了韩寒父子各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新的侵权事实)的起诉状”。据此分析:一、韩寒父子都作了原告,应该是两个案子。本次在金山区法院起诉,那么上次韩寒在普陀区法院起诉的案子,不知撤回否?如果没撤回,会给人以管辖复杂,四面出击的感觉。二、本次起诉案由是名誉权纠纷,没有告署名侵权,属于传统诉讼。三、本案韩方律师团人数多且强,方舟子会不会有点鸭梨山大呢。

 

个人以为,按照法律规定,金山区是韩寒父子的居住地,金山法院有权管辖,但一个如此瞩目的案件,放在一方当事人家门口打,会不会显得不够公正呢?当然,如果放在方舟子家门口打,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是故,最好是上级(中级)法院提审,以显中立。

 

民事诉讼法第39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又,根据民诉法第19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本案中级法院也是可以直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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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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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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