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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微博上看到一则消息:北京一中院根据“忠诚协议”,判决离婚财产分割。该“忠诚协议”规定,如果一方出轨,则婚后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并赔偿无错方损失。这样的“忠诚协议”有无效力?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规定。从案例来看,判有效的多,判无效的少。有效的理由是,承诺应当遵守,无效的理由是,限制了自由权。孰是孰非?最高法院也难以定夺。

 

窃以为,忠诚协议效力有限,法官可以据此倾斜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宜以之为根据。其一、协议须遵守公序良俗。婚姻是一个自愿结合,不宜也不可能以限制他人自由权、约束他人财产来维持。以这样方式维持的婚姻,是不可能幸福的,法院不鼓励忠诚协议。其二、也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双方签订忠诚协议,说明对行为后果有预料,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违反协议的过错方,法院可以酌情少分或不分。在婚姻上,法律是道德的伴娘,伴娘的任务帮助道德的落实,但不是不能替代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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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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