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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任律师,把案件交给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与律师沟通是应有之义,对于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律师也应该都予以满足。但很多问题是公检法的违法,律师无法满足,也难以解释的,相当尴尬。譬如立案,法律规定是7天审查期,可很多法院迟迟不立,当事人则步步催促律师,律师不得不承受法院的违法后果。法院不立案,既不出裁定也不说明,有时甚至倒打一耙,说律师文书没写好,让当事人把压力转嫁给律师,当事人没有能力挑战法院,就把压力转向律师。呜呼,律师真是“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一切压力要担着,而且没地方去说。

 

今天有一个涉外案件,当事人叫我写个报告,说明为什么“他们的财产被外地法院查封”?这个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财产所在地在上海,管辖约定也在上海,按照法律规定,案件应该上海法院受理,采取保全措施亦当是上海法院,但外地法院偏偏违法立案了,偏偏违法保全了,无奈他何?又叫律师如何解释呢?难道要我写,中国司法一塌糊涂,违法办案比比皆是,但如果这样写,当事人会不会想,既然如此,我们还要请律师做啥呢??呜呼,没有法律,就没有法律人,没有公正的法律,就难有护法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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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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