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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执行领导指示,在房地产企业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签署同意办理土地证的意见,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在法律上,违法指示办证的领导是造意者,何耘韬是执行者,两者是共同犯罪,但是现实中,只追究了执行者的责任,造意者逍遥法外。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法律无力。因为何耘韬的领导是廉江市的领导,也是公检法的领导,公检法受制于领导,自然不会把领导逮捕归案了。所以说,唯有独立的司法才能制约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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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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