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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辩护是以事实和法律为准绳,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最轻的意见,使得被告免遭冤狱,而受到公平对待。然而,中国的法治远未形成,使得辩护亦是颇具特色。成都武侯祠中有一部对联“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该对联完全可以适用到辩护策略上,辩护要审势,要对症下药。譬如,类似深圳市长许宗衡案、杭州副市长许迈永案等大案要案,审判都是高层掌控半秘密进行的,法律只是一个手续,所以其辩护,从法律出发是没有意义的。再如,药家鑫案,这个案件的死刑与否,其实是由民意决定的,其辩护与事实并无多大关系。在一个非法治社会,影响案件的因素很多,而这些案外因素会决定案件的走向。能影响案件的主要矛盾是辩护的要点。律师只有抓住要点,辩护才有最大效果。当然,律师以案外因素作为辩点时,这种辩护是可悲的,法律则更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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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6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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